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外经局:
《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局以成财企[2005]27号文下达。为了便于具体操作,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特制定《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五年六月三日
附件:
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成都市地方财政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促进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第三条 配套国家出口资金支持项目。获得财政部、商务部批准的2004年度的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和农工纺、高新技术、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软件出口资金等项目的企业,按每个项目获得国家支持资金数额为基数,以不高于20%的比例无偿进行配套支持。
第四条 机电、高新技术、农产品出口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我市机电、高新技术、农产品出口额居全市同类企业前列的生产型企业,对其出口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第五条 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给予资金支持。我市重点和潜力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费;出口企业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境外展览、境外推销活动的展位费或人员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出口商品品牌建设,国外商标注册,反倾销应诉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