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从事所申请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四)与申请项目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请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项目的企业,还需符合《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项目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由各区(市)县外经局组织所属企业进行项目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项目需要的表格和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所在区(市)县外经局,经区(市)县外经局初审汇总后,转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外经局窗口。
(二)申请西部促进资金的项目,经市外经局、市财政局评审后,转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批立项。
(三)申请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的项目,按照《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四)企业申报项目截止时间为2005年6月25日,各区(市)县转报市外经局项目截止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
四、资金拨付
(一)获得批准的西部促进资金申请项目,企业在批准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凭批准文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和实施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外经局、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申请材料递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外经局窗口。
(二)获得批准的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申请项目,资金拨付按照《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三)经审核通过的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项目批准金额,将资金拨付各区(市)县财政局,由各区(市)县财政局转拨项目使用单位。
五、各县(市)外经局、财政局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组织所属企业,做好西部促进资金、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人:市外经局财企处 李九龄 杨志君
电 话:86913673 86913659
市财政局企业处 丁平全
电 话:8626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