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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申报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项目的通知

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申报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项目的通知
(成外经贸财[2005]10号)


各区(市)县外经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分配下达第二批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额度的通知》(川财外[2005]39号)和《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企[2005]27号),按照《四川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外经贸计财[2001]49号)和《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成财企[2005]33号),现就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西部促进资金)和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2005年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的方向和内容

  (一)西部促进资金对以下事项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1、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的科研开发项目的费用。

  2、我市企业参加国外展销会的摊位费。

  3、列入我市2005年度重点推介的招商引资项目,发生的项目前期洽谈会费用。

  4、出口企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国际标准认证、环境体系认证、国际市场商品品牌注册的,认证、注册费用。

  5、出口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发生的应诉费。

  6、为鼓励企业软件出口,建立市级软件管理公共应用基础平台、软件产品市场开发产生的费用。

  7、企业赴境外承包工程的考察费、国外工程项目承包的投(议)标费。外派劳务培训和重点基地建设费用。

  8、由市上统一组织的外经贸管理人员和出口企业业务骨干的业务培训,发生的费用。

  9、为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招商引资打建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市级外经贸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设备费和系统开发费。

  10、涉及全市重大外经贸课题的项目研讨费,引进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市场考察、调研费。

  (二)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支持的内容按照《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款执行。

  二、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劳务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经营权,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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