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务局关于申报第三批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的通知
(成商财〔2006〕5号)
各区(市)县外经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分配下达第三批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额度的通知》(川财外[2006]49号),分配下达我市第三批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额度668万元。按照《四川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外经贸计财{2001}49号)规定,现就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西部促进资金)2006年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的方向和内容
(一)鼓励企业出口商品品牌开发,对企业在境内外商标和专利注册、管理认证、环境认证、国际标准认证、境外知识产权备案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产品宣传推介费给予资金支持。
(二)鼓励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大科研开发力度,对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深加工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凭相关论证材料给予开发资金支持。
(三)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我市企业和组展单位组织参加的国外展览会的展位费给予资金支持。
(四)对市政府组团赴境外的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五)为鼓励软件出口,对企业软件产品市场开发产生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六)对企业赴境外承包工程的考察费、国外工程项目承包的投(议)标费给予资金支持。
(七)市商务局为了提高外经贸管理人员和出口企业技术、业务骨干的业务水平,组织的外经贸知识培训、人才培训发生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八)为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招商引资提供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我市20个区(市)县信息服务网络,对所需的设备费和系统开发费给予资金支持。
(九)涉及全市重大外经贸课题研究项目的研讨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二、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劳务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经营权,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二)具有从事所申请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四)与申请项目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高新、机电、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深加工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项目立项、项目论证的材料)。
三、项目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由各区(市)县外经局组织所属企业进行项目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项目需要的表格和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所在区(市)县外经局,经区(市)县外经局初审汇总(将汇总项目打印电子表格拷软盘),征求区(市)县财政局意见后,转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
(二)申报的项目,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评审后,转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批立项。
(三)企业申报项目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15日,各区(市)县转报市商务局项目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20日。
四、资金拨付
(一)获得批准的西部促进资金申请项目,企业在批准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凭批准文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和实施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申请材料递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
(二)经审核通过的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项目批准金额,将资金拨付各区(市)县财政局,由各区(市)县财政局转拨项目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