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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
  1、对我市重点、潜力以及特色出口产品企业,其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2、对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展览和境外推销活动,给予摊位费和人员费补贴。
  3、对我市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质量认证和反倾销应诉的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派劳务增量部分的培训费,给予经营单位资金支持。对经商务部、商务厅批准的我市企业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型企业的,其前期费用给予资助。
  (五)对出口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项目。对申请各类国家级出口基地,给予前期工作费用支持。对从沿海地区引进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对外经贸专门人才培训、课题研究等其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使用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有出口实绩,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第七条 企业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的具体条件,在本办法实施细则中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申报和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可于每年4月底之前向市外经局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条 出口企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外经局窗口领取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按要求填写好后,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外经局窗口。
  第十一条 市外经局和市财政局对企业的申请项目和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外经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实施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拟批准的项目,由市外经局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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