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财企[2003]27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外经局:
《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市)县要参照市上的做法,按照国家对外经贸促进“总体支持力度不减,促进机制进一步完善”的原则,将原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的各项资金,为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以保证本地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出口,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经济外向度,推动外经贸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和国家鼓励外经贸发展的原则,从2005年起,建立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
第二条 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成都市地方财政用于促进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有效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资金。此外,对我市企业获得国家出口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财政另行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 配套国家出口资金支持项目。对我市企业获得国家出口专项资金的项目,配套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二)对我市机电、高新、农产品等特色产品出口(不含加工贸易)的主要生产型企业,对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