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2006年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使用安排的意见
(成财企〔2006〕42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外经局:
根据《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成都市产业发展年要求,结合我市外经贸发展的需要,提出2006年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安排使用意见,现将资金使用安排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资金使用安排的原则
根据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跨越的意见,大力推进重大产业化项目,增强工业发展后劲,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整体要求,结合我市外经贸发展的需要,在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安排使用上,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出口产品支持力度。对列入成都市2006年出口重点企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在支持内容上给予倾斜。
二、支持内容
(一)对出口品牌建设的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名牌。对被评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评为“四川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每户给予3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评为“成都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每户给予2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软件出口的资金支持。
对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并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的企业,根据其2006年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登记”的纯软件出口额,并参考其软件出口收汇情况,分挡次给予资金支持。出口额10万-50万美元的,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奖励;出口额50万-100万美元的,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三)对医药出口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
1、对2006年医药产品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医药生产企业,按每100万美元给予国际市场开拓费1万元。
2、对医药出口企业2006年医药产品出口比上年增长部分,按照每增加出口100万美元给予国际市场开拓费3万元。
(四)对重点出口产品给予资金支持。
1、对鞋类生产出口企业2006年鞋类出口比上年增长部分,按照每增长100万美元给予国际市场开拓费2万元;对鞋类出口贸易公司,按其出口成都市自产鞋比上年增长部分,每增长100万美元给予国际市场开拓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