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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评审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评审工作的通知
(成商贸〔2006〕15号)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品牌出口战略,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我市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扩大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构建出口品牌评价、促进、保护和推广四大体系,提升“成都造”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市商务局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出口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商贸[2006]10号)的有关精神,决定组织开展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企业条件
  1、在成都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3、经营状况良好,出口逐年增长;
  4、依法经营,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事故;
  5、重视自主出口品牌建设,有品牌建设专项规划。
  (二)品牌条件
  1、拥有品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品牌持有人为中方),并在境外注册或正在注册商标;
  2、上年度该品牌产品出口在100万美元以上,且有较大出口增长潜力;
  3、具备以该品牌为标志的研发和营销能力;
  4、品牌信誉良好,社会美誉度高。
  二、评审方式
  由市商务局牵头成立“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全面负责出口品牌评审认定工作。
  评审小组秘书处设在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处),负责品牌评审宣传动员、申报指导、组织协调等服务工作。“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实行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复审调整一次。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处),经汇总整理后报评审小组评审,评审认定结果将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向出口品牌企业颁发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证书。
  (二)申报材料
  1、“自主出口品牌”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5、出口品牌建设专项规划;
  6、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7、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8、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2006年11月20日前截止。自2008年度起在当年二月底前申报。
  四、促进政策
  对入选“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除优先推荐进入商务部、四川省商务厅“四川出口品牌”,积极帮助品牌企业申报商务部、四川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06第179号)有关品牌建设支持资金外,我市有关部门将对“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被评为“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每个品牌给予2万元的品牌建设资金支持。
  (二)境外商标和专利注册、知识产权备案、各类认证及参加国际知名展会的相关费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资金融通、通关、检验检疫、配额申请、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通过境内外展会活动和新闻媒体对品牌企业给予全方位宣传,扩大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优先向省商务厅推荐申报“四川出口品牌”。

  附: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申报表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申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 册 地 址

法人代表

进 出 口 代 码

单位地址

海 关 编 号

电话

所 有 制 性 质

传真

企 业 类 型

电子信箱

企 业 成 立 时 间

企业网址

联  系  人

所属行业

类  别

□食品、饮料  □酒、烟草   □纺织品   □服装 

□日用品   □文化、体育用品  □医药及医疗器械、保健品 

□家用电器   □五金交电    □IT、电子 □通信设备 

□ 汽车、摩托车 □机械设备   □建材   □冶金 

□石油、石化  □农药、化肥   □其他

企业是否

设立专门

品牌管理

机  构

□是

□专职

设立品牌管理机构时间:

□兼职

□否

境外销售

网点设立

情  况

获得专利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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