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评审工作的通知
(成商贸〔2006〕15号)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品牌出口战略,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我市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扩大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构建出口品牌评价、促进、保护和推广四大体系,提升“成都造”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市商务局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出口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商贸[2006]10号)的有关精神,决定组织开展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企业条件
1、在成都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3、经营状况良好,出口逐年增长;
4、依法经营,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事故;
5、重视自主出口品牌建设,有品牌建设专项规划。
(二)品牌条件
1、拥有品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品牌持有人为中方),并在境外注册或正在注册商标;
2、上年度该品牌产品出口在100万美元以上,且有较大出口增长潜力;
3、具备以该品牌为标志的研发和营销能力;
4、品牌信誉良好,社会美誉度高。
二、评审方式
由市商务局牵头成立“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全面负责出口品牌评审认定工作。
评审小组秘书处设在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处),负责品牌评审宣传动员、申报指导、组织协调等服务工作。“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实行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复审调整一次。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处),经汇总整理后报评审小组评审,评审认定结果将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向出口品牌企业颁发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证书。
(二)申报材料
1、“自主出口品牌”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5、出口品牌建设专项规划;
6、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7、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8、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2006年11月20日前截止。自2008年度起在当年二月底前申报。
四、促进政策
对入选“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除优先推荐进入商务部、四川省商务厅“四川出口品牌”,积极帮助品牌企业申报商务部、四川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06第179号)有关品牌建设支持资金外,我市有关部门将对“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被评为“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每个品牌给予2万元的品牌建设资金支持。
(二)境外商标和专利注册、知识产权备案、各类认证及参加国际知名展会的相关费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资金融通、通关、检验检疫、配额申请、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通过境内外展会活动和新闻媒体对品牌企业给予全方位宣传,扩大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优先向省商务厅推荐申报“四川出口品牌”。
附: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申报表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成都市自主出口品牌申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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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册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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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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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 出 口 代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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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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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 关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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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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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有 制 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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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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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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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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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成 立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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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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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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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类 别
| □食品、饮料 □酒、烟草 □纺织品 □服装
□日用品 □文化、体育用品 □医药及医疗器械、保健品
□家用电器 □五金交电 □IT、电子 □通信设备
□ 汽车、摩托车 □机械设备 □建材 □冶金
□石油、石化 □农药、化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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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
设立专门
品牌管理
机 构
| □是
| □专职
| 设立品牌管理机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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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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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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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销售
网点设立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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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专利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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