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采购机构应建立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将采购项目的实施结果在OA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预算金额、成交金额、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等。公告期间为3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采购机构应建立采购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季末次月5日内向采购办报送集中采购信息统计表(附5)。
第五十七条 采购机构应建立和维护供应商信息库。入选信息库的供应商须由采购机构、采购办、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内审等部门考察后报管委会批准。
对履行合同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参加人民银行的采购活动。
第五十八条 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集中采购机构应向采购办报送上一年度的集中采购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一年度采购的项目数量、金额、进度、合同履行情况、资金节约率等。
第五十九条 采购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采购通知书、采购委托协议、招标(谈判、询价)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澄清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单或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与采购项目相关的部门间往来函件等资料。
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文件由采购机构负责归集整理,采购活动结束后于次年3月31日前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采购档案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章 投诉管理
第六十一条 采购办收到供应商对采购机构的质询时,应就其质询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投诉的供应商答复。
第六十二条 采购办收到项目需求部门对采购机构的质疑时,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十三条 采购办收到供应商、代理机构对采购活动的投诉时,应就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第六十四条 采购办对于采购机构反映的有关项目需求部门不积极配合、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情况,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十五条 采购办、内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收到集中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反映,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采购办和专职采购机构应按照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按集中采购管理的权限进行使用。采购办的印章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购机构的印章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采购中心”。未成立专职或兼职采购机构的县支行,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采购,并使用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公章办理采购事宜。
第六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贵阳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1、集中采购需求表
2、集中采购计划表
3、中标通知书
4、未成交通知书
5、集中采购信息统计表
6、集中采购项目工作流程图(略)
附1 中国人民银行
集中采购需求表
申请部门(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