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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集中采购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各种采购方式的供应商确定过程,即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必须有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参与和监督。

  采购机构需明确专人对评标、谈判、询价等过程作好详细记录。

  第四十条 各种采购方式的成交供应商由采购机构报经管委会主任最终签字确定,原则上要尊重评标(谈判、询价)结果。

  第四十一条 在采购实施过程中,项目需求部门应协助采购机构完成采购任务,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澄清采购涉及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功能配置等相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 采购活动中,采购机构和评标(谈判、询价)小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七章 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确定后,公告期满由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四条 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正文一般应使用A4复印纸,采用中文简体字,产品技术说明中若有其他文字表述的应译成中文,专用字母、词和词组应给出中文注解。

  第四十五条 采购合同可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包括以下必备条款: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合同标的质量及数量、合同金额、交货时间及地点、验收、付款、违约处理、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等。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内容中应同时包括设备及价格详细清单(包括设备具体型号配置、单价及折扣率)、购买方式、服务期限、培训范围、项目付款与项目进展情况的对应关系等要素,同时,合同附件中应包括项目技术、服务、培训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采购合同,应提请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并按照其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修改后签订。

  第四十七条 采购合同一般由一份正本及若干副本组成。正本由采购机构持有,副本报会计财务、项目需求等部门。

  第四十八条 项目需求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由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第八章 验收及付款

  第四十九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项目需求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及采购办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十条 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邀请外部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五十一条 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要求供应商指派专人到验收现场,并签署验收单,作为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验收过程中若与供应商不能就验收合格与否达成一致的,验收小组应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五十三条 会计财务部门收到采购机构提交的发票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副本及等相关资料并审核后,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付款。

  第九章 信息反映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采购机构应建立台账或登记簿,记录采购项目、时间、数量、金额、项目需求部门、采购方式、供应商审批手续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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