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受邀请投标的供应商可由采购机构和项目需求部门在符合资质条件并有意向参加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含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采购机构应建立评标制度。评标小组在采购办、内审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机构从评审人员库内随机抽取评审人员。
(四)采购机构应邀请1名采购需求部门的人员参加评标小组。
(五)采购机构开标前应制订详细的投标、开标、评标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组织开标会场、制订开标程序和评标办法、安排记录人员、接受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解答有关问题等。
(六)评标过程中,评标人员应独立审阅投标文件,按照评标标准自行评定,不得交换意见或提出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倾向性意见。
(七)评标工作完成后,采购机构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报采购委员会主任确定中标人。
(八)采购机构向确定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附3)。
第三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组织采购:
(一)成立谈判小组,明确谈判小组组长,谈判小组由采购办、采购机构、项目需求部门人员及2人以上评审人员共5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
(二)在谈判小组成立3个工作日内,采购机构与项目需求部门共同完成谈判文件的编制工作,明确谈判内容、谈判程序、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标准等。
(三)在谈判文件编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应根据情况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由采购机构向其发出谈判邀请函及谈判文件。
(四)谈判小组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与受邀请方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任何信息。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数,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的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六)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根据事先研究确定的成交标准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评分并排序。
(七)采购机构负责将谈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分别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成交通知书(附4)。
第三十六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组织采购:
(一)成立询价小组,明确询价小组组长。询价小组由采购办、采购机构、项目需求部门及2人以上评审人员共5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
(二)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价。
(三)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承诺。
(四)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及服务承诺等条件,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同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采购机构负责将询价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并分别发出成交通知书和未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采购机构及项目需求部门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共同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及采购合同的相关内容。对于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项目需求部门应提供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每次集中采购活动,采购机构可酌情向评审人员支付一定评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