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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集中采购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项目,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的条件下,优先选择环保和节能产品。

  第四章 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

  第二十五条 年末,采购单位的需求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集中采购需求(附1),按照需求项目类别报相关职能部门(科技、货币金银、保卫、后勤服务等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该类别采购预算报采购办。电子设备类采购预算由科技部门编制;发行机具类采购预算由货币金银部门编制;安防类项目采购预算由保卫部门编制;其余采购预算由后勤部门编制。

  第二十六条 采购办结合上级行批复的财务预算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附2),按照权限经上级或本级管委会批准后,进入采购实施阶段。 采购计划外的临时急需性以及追加预算的采购事项,须及时报本级管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采购计划经批准后,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编制采购需求书报采购办。采购需求书是指由项目需求部门提出的描述采购项目背景、技术指标、技术方案、质量标准、数量、预算金额及明细、配置时间、配置地点、售后服务等内容的文件。电子设备的采购需求书由科技部门编制;发行机具项目的采购需求书由货币金银部门编制;安防类项目的采购需求书由保卫部门编制;其他类采购需求书由后勤部门编制。与采购项目相关的领导批示等资料应附在采购需求书之后。

  第五章 采购项目的下达

  第二十八条 采购需求书由采购办审核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后,由采购办向采购机构下达采购通知书,采购通知书应附采购需求书。采购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项目需求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 采购机构接到采购通知书后,负责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发布公告、发放文件、制定评标办法、抽取评审人员、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和签订采购合同等。

  第三十条 分散采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审批后根据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执行,也可委托采购机构实施。

  第六章 采购实施

  第三十一条 采购机构应按照集中采购通知书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因流标、废标及其他原因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采购机构应向项目需求部门及采购办说明事由,经采购办报请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改变采购方式。

  第三十二条 采购机构接到采购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

  (一)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采取单一来源及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项目需求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机构不予采购:

  (一)未向采购机构提供完善的采购需求;

  (二)对于需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在采购需求中指定品牌或型号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组织采购:

  (一)招标文件经项目需求部门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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