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询价、评审、验收及提示付款等工作;
(二)制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相关采购文件;
(三)在项目需求部门的协助、配合下,签订采购合同;
(四)建立公告制度,公告集中采购信息;
(五)报送集中采购统计报表;
(六)建立采购档案,制定和完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七)建立相关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供应商信息;
(八)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需求部门是指有集中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内部职能部门、辖属行。项目需求部门负责申报采购需求,配合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的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办公室(法律事务办)负责对集中采购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建立评审人员库,评审人员库由业务、后勤服务、内审、监察、法律等部门人员组成。除县级支行外,评审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人数不得低于20人。
第三章 采购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根据上级行制定的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实行集中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且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应当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在确定采购方式前,需要进行市场考察的,由采购机构牵头,在采购办、项目需求部门、纪检监察、内审等部门的参与下进行,其考察内容是:调查了解潜在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状况、业绩等情况后形成考察报告。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对于技术指标明确、价格变动较小,且需多次采购的项目,在按以上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可采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订货。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采购产品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且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