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集中采购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工作,明确采购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及辖内地州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的集中采购,是指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纳入集中采购项目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集中采购建立“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 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集中采购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
第八条 集中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确定集中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编制采购计划,提出详尽的采购需求;委托采购部门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的验收及付款;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应在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领导下,根据采购管理的职责,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完成集中采购任务。
第十条 管委会是集中采购的决策者,主任由主管会计财务的行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其他行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会计财务、后勤服务、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本行制订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二)部署全年集中采购工作;
(三)审查批准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确定或授权采购办确定集中采购方式;
(四)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审查批准其他需要由管委会确定的重大采购事项。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 设在会计财务部门,是集中采购的执行和管理部门,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集中采购相关工作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审核部门采购计划,编制并上报全行年度采购计划,下达采购任务;
(三)根据管委会的授权,确定集中采购方式;
(四)向上级报批超过采购权限的采购项目,批复下级行的采购申请事项;
(五)组织召开管委会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六)考核下级行集中采购工作业绩;
(七)收集、统计采购信息;
(八)受理与集中采购活动有关的投诉;
(九)协调处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十)管理、维护评审人员库;
(十一)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采购机构负责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和确定的采购方式,具体实施集中采购工作。采购机构包括:各级行承担集中采购职责的采购实施部门和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地州市中心支行应成立专职或兼职的采购中心,县支行可以不成立专门的采购机构,但采购机构的职责应明确具体部门承担。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