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多人纠集在起进行淫乱活动。
(一)“多人”包括三人以上的男性、女性,或男女混合。
(二)“淫乱”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
(三)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人。“组织”是指纠集聚众淫乱的人员、选择或提供聚众淫乱的场所等;“指挥”是指安排淫乱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淫乱活动等;“策划”是指为聚众淫乱活动出谋划策等。只要起到其中一种作用的,就可认定为首要分子。
四、关于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拉拢、诱惑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只要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即构成此罪。
五、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一)关于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妇女”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抠摸、搂抱、接吻等手段,猥亵妇女的行为;“强制侮辱妇女”是指故意采用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以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污物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
以其他方法猥亵、侮辱妇女,是指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但违背妇女意志,通过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不敢反抗的方法猥亵、侮辱妇女。一般包括: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为其“治病”;趁妇女患病、昏迷、熟睡之机;假冒妇女丈夫;利用酒醉、药物麻醉的方法;利用教养关系;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或痴呆症而猥亵、侮辱妇女。
对患有精神病或痴呆症的妇女进行猥亵、侮辱的,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案件的性质:
1.行为人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或痴呆症患者而对其进行猥亵、侮辱的,不论采取何种手段,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均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刑。
2.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妇女在未发病期间,或者患有轻微的精神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已痊愈的妇女,行为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进行搂抱、接吻、抠摸等行为,一般不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