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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2)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引起公愤,造成恶劣影响的;

  (3)多次以恐吓,威胁,要挟手段“调解”或者受人雇佣插手民间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主动或受他人雇佣,使用暴力或者多次以暴力等手段相威胁讨债的;

  (5)多次在营业场所消费,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情节恶劣的;

  (6)多人结伙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多人结伙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7)因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致使停工、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左右的;

  (8)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以未成年人或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情节恶劣的;

  (9)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屡教不改的;

  (10)其他严重情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1)在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制造事端或故意制造危险信号引起人群惊恐、逃离等或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

  (2)故意制造障碍导致交通严重堵塞的;

  (3)多人结伙窜入街、巷、居民住宅区,高速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制造噪音扰民,造成人心不安、引起公愤的;

  (4)因起哄闹事,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二)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定罪量刑

  寻衅滋事中直接致人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分别按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须注意的问题

  查办寻衅滋事案件,要注意证据材料的收集。这类犯罪一般都有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往往具有违法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等特点,要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综合分析正确定性,不能把犯罪分子的一贯行为割裂开来。认定寻衅滋事情节是否恶劣,既要看到行为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更要看到行为人对公共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和恶劣社会影响,尤其要注意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犯罪分子实施的“威胁”手续,既包括行为人以将实施暴力或自残方式来威胁,也包括行为人以实际形成的“地痞”、“恶霸”等恶名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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