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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五)如何理解“持械聚众斗殴”

  “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携带器械且主观上有使用的企图但实际未使用的。这里的“器械”包括: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

  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的,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六)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没有致他人重伤、死亡故意的积极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中,难以分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应对首要分子和共同加害人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参加聚众斗殴多起,对其中一起或数起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犯罪情节的认定

  1.殴打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随意持械殴打他人;

  (2)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伤等后果的;

  (3)随意殴打多人、多次或者以未成年人为殴打对象或者以打人取乐引起公愤的;

  (4)随意殴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多次向他人抛投石块、污物,引起公愤的;

  (6)随意殴打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2)拦截他人造成一定范围的群众人心不安,影响工作、生活、教学秩序的;

  (3)当众辱骂他人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4)使用机动车辆追逐、拦截他人情节严重的;

  (5)因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6)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1000元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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