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购机程序
继续实行“直补农民、差价购机,即购即补”的办法。
(一)申请与签订购机合同。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凭身份证明材料(服务组织为有权部门批准的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或户口簿;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还必须出具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养殖水面承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自愿向县级农机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并经县级农机部门审核(须核对身份证明材料)后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购机管理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县级农机部门保存,另两份交由购机者,待其购机时将其中的一份交与供货单位,另一份自留)。县级农机部门须将签订合同的购机者名单及时公示到所在乡镇和村。
(二)购机。购机者凭购机管理合同自行或由县级农机部门组织在规定的购机时间内到中标供货单位(中标供应商或其代理商,下同)购机。在非中标供货单位购机的不享受财政补贴资金。
(三)付款。购机者在购机时需向中标供货单位提交购机合同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购机补贴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扣除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的)全部价款。中标供货单位必须向购机者及时出具注有财政补贴金额和购机者实际支付金额的全额销售发票。
(四)财政补贴资金结算。中央、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省级财政报账制。在购机活动结束后,由中标供应商按县将申请拨款报告、购机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发票复印件报县级农机部门,由县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再由县级农机部门分品种分企业将本县购机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和申请拨款报告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审核报帐。另报送一份至市农机局备查。各中标供应商需将在我省各有关县(市、区)销售的补贴机具情况(汇总表、购机者清册)汇总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核查。
四、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确定
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农机产[2007]104 号通知精神,为确保惠农政策公开、公正、公平执行,以方便农民购机为前提,以尊重生产企业意愿为基础,我省将科学规范制定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准入资格条件。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按以下程序确定,由省农机局制定经销商准入资格条件,由入选补贴目录的农机生产企业据此提出在本省范围内的经销商建议名单,经省农机局审定后发布实施。
五、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