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实现社会救助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对出现阶段性、 临时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因大病重病或遭遇突发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办法, 完善以城乡低保、 五保供养、 自然灾害灾民救助为基础, 以临时救助、 社会互助、 优惠政策为补充, 以医疗、 教育、 住房、 司法等专项救助为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到2015年, 城乡低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省民政厅、 省委农村工作部、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司法厅、 省总工会等负责)
13.发展社会福利和养老事业。以扶老、 助残、 救孤、 济困为重点, 逐步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制。 认真落实国务院孤儿养育政策, 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加强农村“五保” 供养工作, 分散和集中供养农村“五保” 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1500元以上和3000元以上。 提高优抚群体生活水平, 增加福利和养老设施, 新建和改扩建一批敬老院、 光荣院和福利院, 新建一批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 鼓励支持民办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 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 医疗保健、 文化娱乐等各项服务。 支持各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公寓、 养老院和护理服务中心。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等负责)
(三) 素质提升工程
14.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义务教育由基本普及到高水平普及, 着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校际之间的教育差距。 加快合格学校建设, 5年内基本完成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任务, 使完全小学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全部达到合格学校要求。 重点抓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校舍维修改造、 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重大项目,优先改善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办学条件, 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标准和条件装备标准; 调整学校布局, 实行骨干教师按学科均衡配备, 鼓励支持优秀师资到农村地区、 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 着力缓解城镇学校“大班额”和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问题。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坚持德育为先、 能力为重, 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和健康心理培养,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等负责)
15.协调发展各类教育。举办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增加公办幼儿园, 加强农村幼儿园特别是普惠制幼儿园建设, 着力解决“入园难” 问题。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改善办学条件, 提高整体办学水平。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着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 有序推行免费中职教育,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发展职业教育。 以增强大学生的创业和创新能力为根本, 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创新水平。 大力发展继续教育,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城乡劳动者技术素质。 扶持特殊教育、 民族教育发展, 着力抓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实施。 重视老年教育, 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 现代远程教育, 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 着力建设全民学习、 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委、 省物价局等负责)
16.健全教育保障机制。强化各级政府的教育保障责任, 切实增加教育投入, 建立完善教育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按照中央规定的比例要求,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逐步扩大资助面, 加强对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保护, 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通过合理调配、 定向培养等办法,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解决教师待遇和农村教师住房等实际困难, 保护和发挥教师的积极性。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17.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向农村和农民倾斜, 促进城乡文化事业协调发展。 突出抓好省、 市、 县的博物馆、 图书馆、 文化馆(艺术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美术馆、 影剧院等基本公共文化设施及队伍建设, 加快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 到2015年, 全省95%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建起文化活动中心, 95%的乡镇建起综合文化站, 基本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 全面建成覆盖乡镇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网络, 与农村远程教育网络实现共建共享, 每个行政村基本建成一个农家书屋、 每月免费放映一场电影。 方便群众享受公共文化服务, 全省博物馆、 纪念馆和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 艺术馆、 美术馆、 科技馆免费向社会开放, 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 (省委宣传部、 省文化厅、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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