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促进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以解决就业为突破口, 开辟就业“绿色通道”, 促进机会公平;支持低收入家庭开展经营活动, 提供税费减免、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更加优惠的政策, 鼓励更多低收入群众创业增收。 建立低收入居民生活补贴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 加强动态监测, 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影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等负责)
6.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长。鼓励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种养结构, 扩大规模经营, 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增加农民生产经营收入。 大力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搞活农产品流通, 使农民在农产品产加销各环节获得更大收益。 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积极开发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 拓宽农民增收空间。 支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二、 三产业转移, 扩大劳务输出, 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认真落实农业补贴和农产品价格保护等各项强农惠农政策, 改善科技、 金融、 信息、 保险等服务, 完善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保障机制。 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省委农村工作部、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监察厅、 省商务厅、 省供销社等负责)
7.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 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依据工资指导线、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确定工资水平,促进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一线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依法规范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用工行为, 严厉查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 确保职工劳有所得、 多劳多得。 推进规范就业制度,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 省工商局、 省总工会等负责)
8.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健全劳动、 资本、 技术、 专利、 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 强化劳动报酬增加与劳动效率提高同步, 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规范企业工资支付, 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完善公务员工资、 津补贴制度, 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整顿收入分配秩序, 保护合法收入, 调节过高收入, 努力扭转城乡、 区域、 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使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 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改委、 省国资委、 省国税局等负责)
(二) 社会保障工程
9.推进养老保险全覆盖。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重点提高农民工、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覆盖率。 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解决部分退休人员待遇过低的问题。 逐步建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镇无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的问题。 推进机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进一步做实个人账户, 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积极稳妥推进养老基金投资运营, 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完善外出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法, 确保所有外出务工人员不因跨省区流动而影响养老保险的延续。 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十二五” 期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现“新农保” 制度全覆盖。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总工会等负责)
10.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保制度。 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妥善解决各类困难人员参加医保问题, 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巩固在95%以上。 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推行以常见病、 多发病为重点的医保门诊统筹。 逐步提高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探索建立城镇职工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 的衔接机制, 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总工会等负责)
11.健全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扩大企业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将扩面的重点转移到非公有制企业、 改制企业、 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建立失业动态监控体系和失业调控预警机制, 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 形成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把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建立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 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 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全面落实生育保险项目内全额支付管理制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口和计生委、 省总工会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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