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湘办发〔2011〕13号)
各市州委, 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 (2011-2015年)〉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已经省委、 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 (2011-2015年)》 (湘发 〔2011〕 5号, 以下简称 《纲要》),是今后五年我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行动纲领, 对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 全面提升民生质量和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动性、 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强统筹协调, 切实贯彻 《纲要》 的精神, 落实 《纲要》 的决策思想和工作任务, 在落实过程中进一步实化、 细化和具体化。 省直各部门要按照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强化职责, 紧密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中各项任务承担部门,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 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牵头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研究部署, 加强协调配合, 共同制定落实重点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 并切实抓好落实。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 全面负责, 把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 (处室) 和责任人。 各市州要积极主动与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 共同推动各项工作。省委督查室和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对实施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的情况加强督查, 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4月18日
《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 八大民生工程
(一) 就业增收工程
1.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对困难企业的扶持政策, 鼓励和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增强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就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发展加工贸易, 增加就业容量; 积极开发社区服务、 IT环保、 旅游休闲、 文化娱乐等就业新领域, 开发公益性岗位; 继续加大政府投资和实施重大项目, 带动更多城乡劳动者就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商务厅等负责)
2.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组织有创业意愿和潜能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 培育创业主体。加强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 健全省、 市、县、 乡四级创业服务网络。 实施“创业扶持计划”, 完善落实鼓励创业的国土、 财税、 金融、工商等政策, 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 鼓励引导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信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等负责)
3.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 重点帮扶城镇零就业家庭、 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就业, 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加强就业培训、 指导和服务,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着力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加快建设毕业生就业市场, 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通过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 生活补贴等, 引导支持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和支教、 支农、 支医、 扶贫。 重点帮助城乡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实现就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省残联等负责)
4.加强就业培训和服务。整合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 统筹抓好就业前培训、 在职培训、 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各类培训。 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 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 建设一批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 继续实施“百万农民培训计划” 和“阳光工程”。 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加强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完善省、 市、 县、 乡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信息网络, 全面落实对劳动者免费的服务、 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服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科技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扶贫办、 省经信委、 省委农村工作部、 省农业厅、 省总工会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