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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要求其撤回起诉,原告人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部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符合范围,人民法院不单独裁定驳回起诉的,应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判决中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等有关程序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另行审判的,有关审理期限依民事诉讼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在裁判文书中全部列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代表人制度的,只列代表人,并在裁判文书之后附上其他原告人的名单。
  第三十一条 裁判确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予赔偿的,裁判主义表述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口头裁定或者单独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刑事部分审理终结后制作刑事判决书。
  第三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先行判决的,应当制作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判决,应当以同一案号之一之二的形式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写明刑事部分已先行判决。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并进行的,只能制作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注重调解。经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或者人民法院其他审判组织主持调解,当事人对涉嫌犯罪的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又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调解结果予以确认,并判决驳回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经其他组织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就涉嫌犯罪的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且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当事人反悔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对协议结果予以确认,并判决驳回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院1999年《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规定》继续有效,但其中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及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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