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被告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犯罪致被害人物质损失,或者被害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被害人起诉刑事被告人和雇主的;
(二)刑事被告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犯罪致被害人物质损失,或者被害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被害人起诉刑事被告人和被帮工人的。
第十六条 基于下列民事法律关系,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受理对刑事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对其他人的起诉,可以告知被害人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坚持起诉的,可以作为单独的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一)被害人在住宿、餐饮、娱乐或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被害人起诉未尽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二)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被害人起诉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存在过错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依照当时的法律,人民法院已经判决部分负连带责任的刑事被告人承担了全部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再次就同一个物质损失的事实,对其他因在逃等原因后审判的负连带责任的刑事被告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可通过审判确认后审判的刑事被告人对前一个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分案处理的刑事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随刑事案件分案受理。原告人坚持一并起诉另案处理的刑事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人对另案处理刑事被告人的起诉。后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前一个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判决的内容。
第十九条 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告人之外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犯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条 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全部赔偿的原则。确定赔偿数额应根据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全部物质损失的数额。刑事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和赔偿能力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