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教育局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教育现代化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
(徐教【2008】22号)
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直属各有关学校: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05]15号)要求,到2010年,全省教育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要达到或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江苏省教育厅已于2007年10月在苏南地区启动了首批县(市、区)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评估工作,徐州市政府已经把加快教育发展,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建设列入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程。
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教育现代化建设,促进我市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确保全市各县(市、区)在2010年前均达到省定指标,完成“两个率先”及“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市教育局根据《江苏省县(市、区)教育现代化建设主要指标》、《江苏省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江苏省初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及《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在充分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徐州市教育现代化建设小学办学基本标准》和《徐州市教育现代化建设初中办学基本标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两个《标准》的要求,找出各校的差距及薄弱环节,制订区域整体推进规划,确保在2010年前本行政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两个《标准》水平。局直属各相关学校也要对照《标准》,制订建设规划,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在全市率先完成教育现代化建设任务。市教育局将对中小学达到《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附件:1.徐州市教育现代化建设小学办学基本标准
2.徐州市教育现代化建设初中办学基本标准
二○○八年四月八日
徐州市教育现代化建设小学办学基本标准
一.办学条件
1.学校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财政预算内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300元/年。
2.校园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排水通畅,道路硬化,绿化充分,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校舍完好、安全,符合《江苏省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建筑要求,有满足教学活动需要的音乐室、舞蹈房、美术室、科学实验室、劳技实践室、体育器材室、图书室及阅览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等专用教室和少先队队室、卫生保健室等必备的教辅用房,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有200米及以上环形跑道的操场,生均活动场地不低于4平方米。有国旗杆、墙报栏或画廊,宣传橱窗等文化设施及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