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三十二、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
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应当全面审查证据的以下内容:
(一)证据来源;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控辩双方有无利害关系;
(五)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
(六)证据内容前后是否一致;
(七)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且对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形成实质影响。
证据与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矛盾的,才能成为定案根据。
三十三、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一般应当遵循以下规则认定:
(一)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印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只有经与原物、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在原件、原物与复制件有矛盾时,前者的证明力大于后者;
(二)经庭审以言词方式质证确认的证据,证明力大于书面材料;当事人对原物、原件、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辨认结论,证明力大于照片辨认的结论;现场目睹证人的证言,证明力大于基于传闻所作的证言;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力大于证人凭记忆提供的证言;
(三)在同等条件下,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对案件客观事实所作的证言,证明力大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四)在同等条件下,多名证人的证言证明力大于单一证人就同一事实的证言;共同犯罪中多数被告人的供述证明力大于少数被告人就同一事实的供述;
(五)在同等条件下,专家、职业工作者在其所熟悉的领域所作的具有专业内容的证言,证明力大于普通人就同一内容所作的证言;
(六)内容稳定、前后一致的言词证据证明力大于内容不稳定的言词证据;
(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
(八)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
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