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涉案财物的价值、涉案文物的等级:
(六)关键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有争议的;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系未成年人而年龄又无有效证明的;
(八)其他应当鉴定的事项。
十五、鉴定应注意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血迹、毛发、体液、指纹及其他人体组织、痕迹等重要证据,应做同一鉴定。重、特大案件,DNA鉴定对个人识别及准确认定事实至关重要的,还应当做DNA鉴定。
十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前多次进行鉴定但鉴定结论不一的,多个鉴定结论应当全部移送人民法院,并说明采纳其中之一的理由。
十七、司法鉴定书应符合法定的形式,记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时间及鉴定完成时间;
(二)委托单位、委托人、委托鉴定的要求;
(三)委托鉴定的材料或对象;
(四)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方法;
(五)鉴定过程的材料;
(六)明确的鉴定结论;
(七)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证明;
(八)鉴定人员签名,依法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的,还应当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司法鉴定只能就案件中的专门技术问题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中出现的案情推断和法律适用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十八、鉴定或鉴定结论具有下列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不全面、不客观,或者来源不明,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的;
(四)鉴定结论内容不明确或者不完整的;
(五)有刑诉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真实性的情况。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定或者聘请鉴定人。
无正当理由不应重复、多次鉴定。
十九、移送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重新鉴定的,由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聘请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但人民检察院发现需要重新鉴定建议延期审理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定或者聘请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掌握原始鉴定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重新鉴定提供鉴定所需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