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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一)被指控的犯罪结果是否存在或已经发生;
  (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三)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四)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
  (五)行为的动机、目的及罪过;
  (六)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其他情节;
  (七)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八)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九)其他与定罪量刑、涉案财物处分有关的事实。
  八、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证据材料,可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
  (一)与待证事实相关;
  (二)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或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手段、方式取得;
  (三)证据材料的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以前款标准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证据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关于实物证据问题

  九、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提取任何可能与案件具有相关性的原始物证、书证,避免因取证失误而失去重要原始证据。
  收集实物证据着重应注意现场勘查、尸检、搜查三个环节的取证工作:
  (一)在现场勘查中,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通过现场拍照、摄像、石膏固定等方法,采用全景、概貌、特写、细节特征对应等形式,对需要提取的物证及其环境关系进行固定。尤其应当注意下列案件实物证据的收集、提取:
  1.杀人案应注意对现场遗留的被害人血迹和其他可疑血迹、可疑毛发、指纹、足迹、现场可疑痕迹、遗忘物、遗留物等以及可能与被害人伤型有关联的现场工具的收集、提取;
  2.投毒案应注意对死因不明者生活场所及现场附近遗留食物、食品包装、容器、呕吐物以及上述容器、包装物表面指纹、特殊痕迹等的提取。
  (二)在尸检中,侦查人员除对明显伤痕进行检查外,还应进行全面检查;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解剖;尸检报告应当包括对颅腔、胸腔、腹腔、盆腔及颈部检验的内容和发现,特殊情况没有进行全面割检的,应当说明理由;所有条件具备的尸检均应客观推断死亡原因和时间。其中,尤其应当注意对共同犯罪侵犯生命、健康权案件的尸检工作,对尸检发现具有多种创伤痕迹的尸体,应当进行损伤痕迹的系列固定,包括死者衣服裂口、皮肤表面、内脏器官、组织等,创口大小、形态要逐一详细记录,并结合伤情客观分析致命伤由何种凶器形成,以分清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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