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应当全面移交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无罪、罪轻的所有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证人多次供述、证言不一的,侦查机关应当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全部供述和证人的全部证言。
四、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并负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职责。
对于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尚未收集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在审判中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需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检举内容的性质联系有管辖权的部门在判决前查证清楚是否属实。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毕。
对于因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案件,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查清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如不撤诉又不移送相关补查证据材料的,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五、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庭外调查核实证据主要应针对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机关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对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调取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在三日内移送。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中发现新证据的,应当及时通知或移交控辩双方。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举证和提供证据线索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可能证明无罪、罪轻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线索,申请予以查明的,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查证清楚。对于有明确的无罪或罪轻线索但公安、检察机关无法调查核实或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可以综合全案其他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提供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七、下列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侦查机关应当全面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