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5年3月16日 川高法[2005]19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证明活动,解决刑事证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证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刑事证据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树立公正和效率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客观真实与程序正当并重的观念,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按照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要求收集、审核、判断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机关应严把取证关,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严把审查起诉关,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得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严把审判关,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也可以依法准许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或退回补充侦查、要求调查取证、调取证据、通知出庭等事宜,相关部门均应严格依法执行。
三、侦查机关具有追究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双重职责。
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无罪、罪轻的各种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