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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卫生局印发《成都市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七章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机构建设的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应在院(所、站)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免的管理。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备案,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会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做假账;因履行会计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免职。市卫生局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施委派制。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任职条件的管理。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医院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岗位、总账岗位、原始凭证审查、稽核岗位的会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不得从事现金、银行存款等会计岗位工作。凡从事医院现金收付业务的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八条 非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医疗卫生单位总务科、药剂科、设备科、膳食科等非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各科负责,业务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统一管理,要及时完成会计机构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监督检查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财务会计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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