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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卫生局印发《成都市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医疗药品的管理。医疗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药品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利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品种管理、数量统计、金额控制、实耗实销”。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计价办法计算固定资产价值,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前应组织专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要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并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会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与财会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报废和转让管理。固定资产报废,要认真审查报废原因、报废数量、报废数额和鉴定报废资产损坏程度,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财政、国资委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后核销。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资。单位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要实行专人管理,设立专门的明细账,确保有价证券的安全。以合资、合作和合营等方式所取得的收入,医院应按净收入入账。单位资产属国有资产,各单位要对单位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二、各单位不得用本单位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为外单位的经济事项提供经济担保或抵押。

  三、单位负债经营应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债。

第六章 财务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归口管理制度。医疗卫生单位的所有经济收支均须纳入单位会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单位不得以“加强经济核算”等名义,设置独立于本单位财务监督之外的“单独核算单位”,不得巧立名目设置“小金库”。单位内部除财务科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从事现金、银行存款等收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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