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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卫生局印发《成都市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各单位严格按标准控制公用支出,厉行节约。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基本公用支出(剔出专用材料支出)的比例为:三级医院为0.4%,二级及以下医院为0.8%,业务招待费指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科研、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住宿费及相关业务费等。各单位要制定业务接待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

  医院要积极开展科室核算和医疗成本测算工作,有条件的应进行成本核算与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效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有价证券、收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及销号制度。现金及各种存款坚持“内部牵制”原则,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及各种存款进行清查,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清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向外单位、个人转借账户套取现金;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

  二、往来款项的管理。对在经济、医疗等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业务,要按项目及债权债务关系设置明细账,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在一个会计核算年度内应及时对账、结算应收应付款项。确需跨年度清算往来款项的,应报单位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同时在次年初建新账时逐项结转,订出计划限期了结债权债务。

  各单位要做好应收账款的清理、催取工作,指定专人从事医疗欠费的催取工作,对期限超过三年,确实无法追回的医疗欠费,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在坏账准备中冲销。对其他确实无法追回的呆账,造成经济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经办人的责任。各种呆账需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作相应账务处理。

  三、库存物资的管理。库存物资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经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额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其他支出。其中,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的管理办法。各医院要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严格领用手续,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耗用情况,防止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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