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各种支出和基金的提取标准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不得违反规定多提或少提。修购基金的年提取比例为:
1.房屋与建筑物:钢混结构为2%。框架、砖混、砖木结构为4%。其他结构和附属设施为12%;
2.高压氧舱、病房护理设备、交通工具为10%;
3.其他专用设备、电子设备为20%;
4.其他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为16%。
5.图书不提修购基金,直接在修购费中列支。
6.坏帐准备按照"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疗费"期末借方余额的(不包括医保超总控部分)3-5%进行计提,对不足或超出比例部分应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进行调整。
按以上方法已提足修购基金的,不再提取。
一、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福利费按基本工资的3%提取,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2%、7.5%、2%、0.6%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15%提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提取)。
二、按业务总收入的1-5%据实列支科技发展基金,用于人才培养、科研和重点专科建设,不得虚报支出和提取。
三、所有医疗卫生单位按年终收支结余,提取40%的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改善、职工房改补贴、职工福利及工会经费支出外的工会活动费用。如当年收支无结余或负结余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分配。
第十四条 各种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需要购置设备和进行基本建设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投资在20万元以上,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和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批,报局党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进行招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管理程序履行有关手续,未经审批,严禁动工建设。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管理的设备等物资,不管数额大小,按《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燃修费支出管理。据车辆排量标准、性能核定耗油量等,按政府采购定点加油、修理等。机动车燃油费和修理费不得超过基本公用支出(剔出专用材料支出)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