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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卫生局印发《成都市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或设立“小金库”,一经检查发现,其违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收入的管理。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非独立核算分院(站、所、院、医疗联合体等)的收支是单位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与单位合并编制财务报表。禁止任何单位将分支机构的收入作为“账外账”单独核算或在往来账中“列收列支”,规避财务监督。

  第八条 第三产业收入的管理。凡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第三产业,经济上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办单位垫付的资金应按规定期限收回,其纯收入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主办单位,用于补偿和发展卫生事业。主办单位上报的财务报表中要附有所办三产企业的财务报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根据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按照定额、开支标准和人员编制办理经费开支,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的开支,更不许以拨作支,以领代取。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工资和津贴标准。各医疗卫生单位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执行,不得自行制订工资性补贴,不得擅自提高各类津贴的补助标准和扩大其补助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白条领现”、搞“模糊分配”。

  第十一条 严禁违反规定发放、报销通讯费。各医疗卫生单位不得违规安装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根据工作需要医院自行制定通讯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为个人报销超标通讯费。

  第十二条 严禁开支与“不规范医疗行为”有关的费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坚决杜绝和纠正“开检查单回扣”、“处方回扣”、“住院回扣”、“救护车回扣”等不规范医疗行为。支付医疗纠纷赔偿金金额每季度报市卫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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