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拨款、专项拨款的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各种预算款项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开支,专项拨款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严禁超范围、跨项目使用具有特定用途的专款。
二、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等非税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所有预算内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
第六条 医疗单位收入管理
一、医疗收入的管理。各单位在组织收入时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指征,严格控制进口药品使用,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负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成都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积极组织合法收入。未经物价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禁止以少收或不收部分费用为名,搞违反国家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对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所取得的非法所得全额上缴财政。各医疗单位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要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二、收费的监督与管理。各单位各收款部门,如挂号室、门诊收费处、住院部收费处等,当日收的款,当日下班前必须填制缴款单、日报表,连同款项送财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在本科室或个人手中。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与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收费盘存工作,防止贪污挪用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退费管理制度。各项退费必须提供交费凭据及相关证明,核对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严格审批权限,完备审批手续,做好相关凭证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四、药品收入的管理。各级医院要加强药品收入、支出的核算,定期对药品的盘点,做到结转成本期间与收入的确认期间的配比。药品占医药总收入的比例核定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不得超过4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不得超过43%,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不得超过45%,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不得超过47%,其他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0%。
五、药品验收入库管理。根据验收入库制度和经批准的合同等采购文件,组织验收人员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及时入库;所有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经过验收入库才能领用;不经验收入库,一律不准办理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