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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卫生局印发《成都市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卫生局印发《成都市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卫发〔2007〕42号)


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各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更好地贯彻《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经研究,制定了《成都市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与计财处联系。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和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更好地实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医疗卫生系统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级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各单位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事业发展及财力的可能,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四条 单位所有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卫生单位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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