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价格另附。
②其他须说明的事项,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二、甲方核拨乙方计划经费
万元,
计划于
年,拨付经费
万元;
于
年,拨付经费
万元。年度经费拨款,将根据上年度计划执行与经费使用监管情况,进行核拨。
三、丙方作为乙方顾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顾问事项和任务,按期完成顾问任务。顾问费用由乙方与丙方协商后向丙方支付。
四、甲方在合同签订、计划下达后,及时将经费拨给乙方;乙方应落实自筹经费,对甲方拨款和自筹经费,按计划经费开支范围严格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五、乙方应于第一计划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甲方、丁方提交本计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下一计划年度计划实施打算。
六、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上由乙方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但乙方在实施本计划中形成的做法和经验对本计划的实施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可无偿使用与推广,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国民经济建设。
七、为支持本计划的顺利实施,丁方向乙方匹配计划经费
万元,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到位。
八、丁方应将本计划的实施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及时转拨甲方下达的经费,不得截留和挪用,并对乙方的计划工作开展加强指导与服务,对乙方的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及时帮助乙方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保障本计划的顺利实施。
九、甲方、丙方、丁方三方对乙方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应恪守保密义务。
十、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合同内容,如确需修改,应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商定或重新签订合同。
十一、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甲方无故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所拨经费不得追回;乙、丙两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或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所拨经费;丁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拨付相应匹配经费,甲方有权停拨后期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