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一)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二)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应同时提交以下证件:
1、开发建设单位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承诺书》;
2、市开发办核发的《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交纳手续的批复》;
3、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
4、市房地局核发的《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5、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文件;
6、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市建委核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
8、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文件;
9、按申请预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规模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证明文件;
10、经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的物业管理公约;
11、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购面积达到计划开工面积30%以上的证明文件。
(三)市房地局应在收到证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