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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意见
(市交通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近年来,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发展迅速。北京市作为一个内陆城市,虽然没有可供船舶运输的港口和航道,但由于特殊的政治、文化中心地位,在本市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日益增多。为加强本市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237号)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的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交通局负责本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海关、外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交通局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管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二、凡在本市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须向市交通局申请办理有关行业审批手续。
  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凭交通部或市交通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三、凡在本意见施行前已开业的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180天内,向市交通局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原已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企业也应在此期间内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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