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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负责市民卡发行工作,并负责推动市民卡在交通、教育、社保、医疗等行业和领域的应用。
  第四十条 银联负责市民卡转接清算系统和差错处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生成长沙市各商业银行的轧差清算数据、特约商户收入入账数据,分别提交相关单位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收单机构负责推动市民卡在商场、宾馆、餐饮、超市等传统金融支付领域的应用,做好特约商户拓展及金融POS 机具的升级改造工作,同时,负责与特约商户进行市民卡交易笔数、交易金额和手续费等有关信息的核对。
  第四十二条 特约商户负责市民卡的受理和脱机交易信息的批量上送工作。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市民卡的;
  (二)伪造、变造市民卡的;
  (三)恶意透支的;
  (四)利用市民卡及其机具欺诈资金的。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可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取消其市民卡银联入网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银联应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在交易和资金清算中给持卡人、其他银行、特约商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市民卡及个人密码,不得出让、转借,因遗失、出让、转借和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身承担。
  第四十七条 特约商户未在规定期限上送脱机交易数据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市民卡,应符合市民卡的有关规定,并在卡面印制“长沙市民卡”标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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