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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持卡人注销市民卡,涉及金融功能的,应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发卡银行应及时将市民卡账户内资金退还给持卡人并注销卡片。因卡片损坏不能读取卡内电子现金余额的,发卡银行应根据系统记载的金额向持卡人退还电子现金余额,办理时限为持卡人提出注销申请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市民卡遗失时可以申请销卡,涉及金融功能的,应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发卡银行核对相关证件后注销该卡借记、贷记功能,并结清相应账户余额,但不退还卡内电子现金余额。只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市民卡不得销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以持市民卡在受理终端上进行联机或脱机交易。
  第十五条 受理终端包括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的金融终端和行业终端,金融终端包括银行柜面终端、POS终端、ATM和其他自助终端等;行业终端包括公交车终端、出租车终端、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应用终端等。根据业务需要, 受理终端可支持接触式交易或非接触式交易。
  第十六条 金融终端功能。银行柜面终端支持市民卡的圈存、余额查询、退卡、销卡与交易明细查询。POS终端支持市民卡借贷记账户的联机交易,如消费、消费撤销、退货、预授权、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离线),以及电子现金的联机或脱机交易,如联机或脱机消费、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ATM支持市民卡借贷记账户的余额查询、现金提取,以及电子现金的圈存、余额查询与交易明细查询。圈存终端支持电子现金的圈存、余额查询和交易明细查询。
  第十七条 行业终端支持电子现金的联机或脱机交易,如联机消费、脱机消费、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也可以根据需要只支持脱机消费(如公交车终端、出租车终端等)。
  第十八条 市民卡受理终端为适用于银行卡的POS机具,严格执行“联网通用”、“一柜一机”的规范。
  第十九条 使用市民卡的借记、贷记账户消费时,对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收取按照现行磁条银行卡标准执行。使用市民卡电子现金消费时,收费标准应适当低于现行磁条银行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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