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长沙市市民卡推广应用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促进银行卡产业多应用发展,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长沙市市民卡是指由在长各商业银行发行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的银联标准金融IC卡(以下简称市民卡)。市民卡采用非对称密钥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市民卡的金融功能,非金融功能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民卡金融功能包括银行借记功能、贷记功能和电子现金功能。市民卡金融功能的开放由持卡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在长沙市办理市民卡业务的商业银行、特约商户、中国银联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银联商务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商务)、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民卡的银行借记业务、银行贷记业务处理遵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具备银行借记、贷记功能的市民卡实行实名制,只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市民卡暂不记实名。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不计息。
第八条 市民卡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10年。有效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九条 市民卡的发行应符合银行卡相关规定。市民卡发卡方案由各商业银行自行制定。
第十条 采用实名制的市民卡应由申请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申请领取。
第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具有借记、贷记功能的市民卡,应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补卡。申请挂失可以通过银行网点、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电话挂失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具体期限由各发卡银行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