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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8]12号),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提出了《关于完善本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完善本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为加强和改善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结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本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本市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政府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一)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政府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总额的70%部分;用于补充政府储备的定购粮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远郊区县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城近郊区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负担政府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总额的30%部分。
  二、建立市与区(县)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制度
  根据中央确定的本市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结合本市市、区(县)两级政府的事权来确定市、区(县)两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根据政府储备及定购粮数量所需的补贴确定。远郊区县(产粮区)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根据本区(县)收储保护价粮数量所需的补贴确定;城近郊区(非产粮区)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根据负担政府储备粮(油)30%的利息、费用所需的补贴确定。此外,市级财政将根据各区(县)实际财力和收储情况给予适当粮食风险基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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