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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

  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件交其成年家属、近邻、工作机关或受送达人居住地居委会代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由其收发件处签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适用留置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代收者,由代收人在受送达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附式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罚字[   ]第  号

  被处罚单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被处罚个人:姓名      、性别   、

  证件类别       号码

  地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         支票金额

  支票号码         付款人名称

  出票人账号        收款人名称

  处罚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 决定处以       元罚款。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罚款代收机构名称、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式5:强制执行申请书

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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