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件交其成年家属、近邻、工作机关或受送达人居住地居委会代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由其收发件处签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适用留置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代收者,由代收人在受送达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附式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罚字[ ]第 号
被处罚单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被处罚个人:姓名 、性别 、
证件类别 号码
地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 支票金额
支票号码 付款人名称
出票人账号 收款人名称
处罚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 决定处以 元罚款。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罚款代收机构名称、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式5:强制执行申请书
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