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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办结的空头支票处罚案件,应按案别建立会计档案并顺序编制档案号码,保管期限为5年。档案内容包括:

  (一)《报告书》及附件;

  (二)《告知书》;

  (三)出票人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

  (四)听证材料;

  (五)《决定书》;

  (六)送达回证;

  (七)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式1:空头支票报告书

XX银行XX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空头支票报告书

  报字[   ]第  号

  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我单位发现下列支票违法行为,现予以报告:

  出票人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出票人为个人的:姓名        性别

  证件类别        号码

  住址

  违法事实:□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         支票金额

  支票号码         出票人账号

  收款人名称

  附件:   份

  会计主管:        报告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附式2: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处罚告知书

  济银部票告字第  号

  拟被处罚单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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