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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应对《告知书》、《决定书》的送达进行严格管理。出票人开户银行应认真填写送达回证中的有关内容。

  送达回证应于《告知书》和《决定书》送达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收到出票人开户银行交回的送达回证,不得进行行政处罚的下一程序。

第四章 罚款缴纳与手续费支付

  第十八条 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财政专员办)确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十九条 罚款代收机构应当按照《决定书》决定的付款金额收取罚款,并按规定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为“4350其他罚没收入”。

  第二十条 罚款代收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将上月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空头支票罚款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附式7),连同罚款收据分送省财政专员办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应按月与罚款代收机构核对缴纳罚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支付,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门于每年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举报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按每案罚款数额的10%支付,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举报行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在“业务支出-手续费支出”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代收手续费的支付,由罚款代收机构将上年度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手续费退库申请报告及空头支票罚款入库凭证,逐级汇总至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由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于每年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财政专员办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省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 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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