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行政处罚,提高社会信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内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助执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空头支票当事人。
第三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管理。
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为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
第四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 出票人开户银行有义务报告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持票人或其开户银行有权利举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第二章 取证与告知
第六条 出票人开户银行发现出票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签发的支票金额的,或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的行为,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附式1),将支票复印件、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有关资料复印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前款所称“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有关资料”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时的账户余额表、分户账、印鉴卡、退票理由书、付款时点的存款余额等;有关资料复印件须由经办人员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同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第七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书》后,应立即予以立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分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出票人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