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
(2003年6月17日 粤高法[2003]133号)
为了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量刑,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以及我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冰毒)
鉴于我省对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 150克以上,根据这一标准,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2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2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按照
刑法及
《解释》的规定处理。
二、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
鉴于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主观恶性有所不同,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应有所区别。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250克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