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支付结算咨询及纠纷处理档案,有调查资料、相关证件和其他材料的,应一并作为“支付结算咨询及纠纷调解处理登记簿”的附件归档保管。
“支付结算咨询及纠纷调解处理登记簿”的保存期限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受理支付结算咨询、调解处理支付结算纠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拒绝、无故拖延受理支付结算咨询及纠纷;
(二)解答支付结算咨询含糊不清,主观臆断;
(三)违反程序调查和处理支付结算纠纷;
(四)支付结算纠纷处理结果显失公正;
(五)支付结算咨询及纠纷处理档案保管不当;
(六)推诿、拒绝支付结算纠纷的协查工作;
(七)未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按程序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银行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本行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银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接受或主动约请新闻单位采访(包括电话采访)及提供宣传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中国人民银行 行支付结算咨询及纠纷调解处理登记簿
咨询或纠纷陈述方
| 姓名
|
| 所在单位
|
|
咨询或纠纷陈述方式
|
| 纠纷相对人姓名或名称
|
|
联系方式
|
|
咨询内容或纠纷事实
|
|
咨询解答或纠纷处理意见
|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