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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基本情况,并保证真实有效:

  户名:              账号(卡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后,甲方可亲自或授权他人持记载前款账户信息的活期存折、借记卡等有效存款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任意一家商业银行营业柜台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存取款及转账业务、账户查询业务。

  四、甲方申请开通以及终止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乙方应审查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有效存款凭证和账户密码,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有效存款凭证丢失或账户密码泄露导致的不当支付,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办理通兑业务时,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

  七、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设定甲方的单笔通兑取现金额和当日通兑累计取现金额。

  八、甲方通过代理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按照代理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汇划手续费。代理行是指受理甲方通存通兑业务的商业银行。

  九、乙方应保证通存通兑业务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入账,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系统故障影响甲方资金运用,或因甲方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挂失止付、销户等)等原因造成乙方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办理甲方账户的资金通存通兑业务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十、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乙方受理甲方申请,双方签章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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